5月29日,海南樂(lè )東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發(fā)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,某央企下屬公司因光伏項目未批先建,被海南省樂(lè )東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罰款75.7712萬(wàn)元。
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顯示,該央企下屬公司在未取得用地手續及規劃許可的情況下,于2021年在千家鎮擅自開(kāi)工建設光伏發(fā)電站項目。因未辦理林地占用相關(guān)手續,樂(lè )東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2年11月3日依法下達了《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》,責令其在30日內對改變林地用途的建設硬化區進(jìn)行恢復原狀,并處以人民幣757712元的罰款。該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已經(jīng)繳納了罰款,于2022年12月22日辦理了《臨時(shí)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(shū)》。
但該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及規劃許可的情況下,于2021年11月在千家鎮建設光伏發(fā)電升壓站,用地面積為0.5503公頃,該地塊現狀為板房、硬化地面,經(jīng)現場(chǎng)勘測,板房占地面積為1513.43平方米,硬化地面為3450.28平方米。該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。樂(lè )東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4年5月28日依法下達《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》,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,即占地面積為0.5503公頃的地塊,同時(shí),沒(méi)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,即板房占地面積1513.43平方米,硬化地面3450.28平方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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